• 中國商論 · 2020年第13期46-47,共2頁

    破產程序中停止計息規則是否及于保證債權

    作者:馬馨睿

    摘要:司法實踐中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停止計息",如何適用存在爭議。停止計息是為了確保破產程序順利且有效率的進行,也為了能追求重生的企業減輕債務壓力,但也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在法院審判案件中,對于停止計息規則的具體適用也并沒有統一。最新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司法解釋三》中對此問題也沒有給予明確的解釋,只是對保證人進入破產程序、保證人與債務人同時進入破產程序作出了規定。《企業破產法》規定的停止計息規則在適用上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立法機關可對其作出一定修改。

    發文機構:寧夏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破產程序停止計息保證債權

    分類號: F832[經濟管理—金融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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