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土地 · 2020年第9期60-60,共1頁

    閑置土地的對象主體如何認定

    作者:周金瑾

    摘要:A公司的子公司B于2018年4月在C市競得一宗地塊,C市自然資源局與B公司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該地塊動工建設日期為2018年6月。但由于B公司經營不善,該地塊至今未能動工開發。C市自然資源局認為,該地塊已超過約定動工時間2年以上,且仍未能開發建設,應當屬于閑置土地。

    發文機構:自然資源部不動產登記中心(法律事務中心)

    關鍵詞:閑置土地對象主體自然資源子公司A公司《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認定約定

    分類號: D92[政治法律—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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