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接上期)第二十四條注冊商標需要改變其標志的,應當重新提出注冊申請。【釋義】本條是關于注冊商標改變標志應當重新注冊的規定。商標的主要功能之一是區別商品的來源和服務的提供者。商標經核準注冊以后,不應隨意變動,否則會直接影響消費者對商品的識別和選擇。如果商標注冊人需要改變注冊商標標志,那就意味著需要使用一個新的商標,應經過法定的程序重新取得新的商標專用權。
關鍵詞:商標專用權商標注冊人注冊商標注冊申請《商標法》提供者釋義消費者
分類號: D92[政治法律—法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