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藥物經濟學 · 2018年第6期37-41,共5頁

    試論醫療保險支付與藥品價格調控的關系

    作者:王旭琴

    摘要:2015年我國取消了大部分藥品政府制定藥品最高零售限價的政策,使得更多的藥品價格的主導權回歸市場。目前國內外實行的醫療保險支付方式包括按服務項目付費、按病種付費、總額預付制、按人頭付費、按人次付費等方式。醫療保險支付方式具有影響藥品價格的作用且其具有兩種作用方式。第一種方式是醫療保險基金憑借其強大的購買力能夠直接與藥品供應商協議價格,因為當議價不成功時,藥品無法進入基本醫療保險目錄,進而使那些具有購買欲望而不具有購買能力的需求無法轉化為實際購買。第二種方式是通過影響相關主體的行為,間接地影響藥品的價格。由于委托代理和信息不對稱的存在,醫生憑借專業知識在醫療服務中具有用藥的決定權,患者的用藥主動權和成本控制意識較弱。當醫療保險支付方式改變時,由于患者的自費金額和醫生的收入會改變,所以,患者和醫生將會調整用藥行為,使得不同的藥品需求量發生改變,促使藥品供應商改變定價策略,從而改變藥品價格。我國應重視醫療保險的藥品價格調控作用,建立更加完善的、目標更加清晰的醫療保險支付政策,從而更好地調控藥品價格,促進我國藥品市場健康發展。

    發文機構:杭州電子科技大學

    關鍵詞:醫療保險支付價藥品價格醫療保險支付方式Medicare payment ratesDrug pricesMedicare payment

    分類號: R197.1[醫藥衛生—衛生事業管理][醫藥衛生—公共衛生與預防醫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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