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張玉麗,徐睿鴻,吳晶
摘要:2011年德國實施的醫藥市場重組法案(AMNOG)改變了德國醫療保險藥品定價的規則,尤其是對于新活性成分(New active ingredient)的創新藥品。目前,德國新上市的藥品進入法定醫療保險報銷體系需要根據創新程度的不同分別進入參考定價或談判定價。如在上述兩種價格形成過程中醫保部門與企業未達成一致意見,則進入仲裁定價流程來獲得相應的醫療保險支付價格。這樣的醫療保險準入過程不僅區分了真正的創新藥品和"偽創新"藥品,而且基于創新分類制定了不同類別下的科學、合理的差異價格。
發文機構:天津大學藥物科學與技術學院 佳木斯市第一中學
關鍵詞:德國藥品醫療保險支付價格談判價
分類號: R95[醫藥衛生—藥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