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張曉山
摘要: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作出的《決定》提出:“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農民擁有的最大的財產是他們以農民集體身份所擁有的農村土地,包括農用地、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等。農民與農村土地之間的關系,是農村最重要的經濟關系,也是最重要的政治關系。《決定》提出:“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人市、同權同價。縮小征地范圍,規范征地程序,完善對被征地農民合理、規范、多元保障機制。擴大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范圍,減少非公益性用地劃撥。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土地增值收
發文機構: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 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
關鍵詞:農村土地制度被征地農民財產權利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變革土地有償使用集體身份國有土地
分類號: F321.1[經濟管理—產業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