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文
摘要:發展中國家社會經濟運行不規范、人均收入低、政府能力相對較差會使稅制的名義累進性與實際累進性發生較大脫節。因此,一方面,在收入分配調節方面,發展中國家的稅制累進性很可能具有不同于發達國家稅制的特點;另一方面,發展中國家稅制的再分配能力確實較發達國家差。鑒于此,在發展中國家的再分配調節過程中,應當有一些新思路:再分配效果并非指某個特定累進稅種或整個稅制的再分配效果,而應當是整個財政制度的再分配效果。發展中國家在實現再分配目標時,應當將整個稅制納入到財政制度的框架中,而不能糾結于某個特定稅種的累進性及其在稅制中的比重,即不能片面重視稅制的累進性。在再分配過程中,發展中國家稅制的首要任務應當是以盡量少的效率損失為再分配財政支出籌集收入,同時也可以通過稅制本身的優化,努力提高稅制的實際累進性,以在再分配中發揮輔助調節作用。
發文機構:山東大學經濟學院
關鍵詞:發展中國家稅制累進性再分配財政支出Developing Country,Tax System,Progressivity,Redistribution,Public Expenditure
分類號: F811.0[經濟管理—財政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