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童光輝
摘要:盡管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被人們視為界定公共物品的兩大標準,但不同理論流派對這兩大標準的認識存在著明顯的分歧,由此所引申出來的政策含義更是截然有別。鑒于此,有必要從文獻和現實兩個角度來重新思考公共物品概念及其政策含義。首先,從公共物品的概念史來看,主流的“薩繆爾森——馬斯格雷夫傳統”主要著眼于物品的被消費方式和消費者的行為特征,傾向于主張政府干預;而公共選擇學派所秉承的“自愿交易傳統”更多關注于物品的被供給方式,強調物品供給主體及其組織形式的多樣性,并極力主張對政府權力的運用施加約束。其次,從政策實踐層面來看,由上述兩大標準引申而來,政府服務的公共性內涵至少可以概括出以下兩點:第一,制度規則的“非排他性”與受益范圍的全覆蓋;第二,供給水平的“非競爭性”與公共服務的均等化。而這也正是我國當前建設和完善公共財政體系過程中的目標所系和關鍵所在。
發文機構:浙江財經學院財政與公共管理學院
關鍵詞:公共物品政府服務公共性政策含義Public Goods, Government Service, Publicity, Policy Implication
分類號: F810[經濟管理—財政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