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胡旭陽
摘要:通過對信息預先披露制度下擬發行人是否通過股票發行審核影響因素的實證分析,本文發現,具有如下特征的擬發行人更受發審委“青睞”:(1)資產規模大、資產負債率低、行業排名靠前的低風險擬發行人;(2)高管在行業協會擔任會長或理事的具有政治關系的擬發行人;(3)沒有重大訴訟或受過違規處罰的合規擬發行人。相比之下,擬發行人盈利能力和成長性等財務指標對擬發行人是否通過發行審核沒有顯著影響。本文的研究表明,我國新股發行核準制有進一步改革的必要,并具備了向注冊制變革的初步條件。
發文機構:浙江財經學院金融學院教授
關鍵詞: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首次公開發行核準制
分類號: F830.91[經濟管理—金融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