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國土資源 · 2007年第2期 26-27,共2頁

    對一起“土地補償案件”的評析

    摘要:案件介紹:深州市馬蘭井村于1981年實施第一輪土地承包,胡敬改所在生產隊人均耕地1.78畝,應分承包地7.12畝。當時胡敬改帶三個女兒長期在北京上訪告狀,生產隊未分給其承包地。1982年胡回村強行要了該生產隊預留的10畝機動地一塊,后又靠侵占集體果園擴展到12.48畝,但每年卻按7.12畝繳納稅費。 因2002年該村規劃村辦企業用地,占用其承包地12.48畝,胡敬改認為對其補償不合理拒絕領取補償費。上訪提出要求:一是在該村給其另行安排12.48畝耕地,要求離家最近,地質最好。二是在給地的同時要對原來責任田內附著物賠償。標準是(一)、4.48畝果樹賠償27年,補償費共202764.6元;(二)、農作物補償四年,要求補償小麥35200斤、玉米10400斤;(三)、林地間隙農作物補償每年2572元(自2003年到重新給地為止)。三是補償上訪期間經濟損失5萬元。四是補償上訪期間患病醫療費1000元。因其態度堅定,沒有調解余地,經省、市、縣三級信訪部門調解未果。

    關鍵詞:土地補償案件人均耕地生產隊承包地土地承包村辦企業經濟損失

    分類號: F321.1[經濟管理—產業經濟]

    來源期刊
    河北國土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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