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黃平穩
摘要:在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以承包等方式擅自轉讓采礦權的實踐中,長期以來不少執法部門和工作人員被一個“老大難”問題所困惑:花樣繁多的礦山企業承包是否一概是合法的或非法的?哪些承包方式是正當允許的,哪些又是法所禁止的?究竟如何鑒別以承包等方式擅自轉讓采礦權的違法性質?由于認識不清,常常不敢作出決斷,甚至舉措失當;該罰的不罰,違背“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原則;不該罰的卻罰了,傷害了無辜,還可能因此招致官司當被告。可惜迄今并未出臺對這個問題的有關法規規定的有權解釋,筆者只能根據自己對有關法條處理的理解談些粗淺的看法,與同行共同探討。
關鍵詞:承包方式采礦權違法轉讓性質行政主管部門地質礦產礦山企業
分類號: F426.1[經濟管理—產業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