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華中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 2019年第2期153-162,170共11頁

    承包地退出規則之反思與重構--以《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改為中心

    作者:劉平

    摘要:農地"三權分置"視閾下,土地經營權的有序流轉和土地承包權的有效退出是緩解農村人地矛盾、促進農地適度規模經營的兩種不同思路。鑒于土地經營權流轉機制尚未形成且功能有限,形塑承包地退出機制確有必要。土地承包權是兼具財產和身份要素并承載社會保障功能的復合型權利,由此決定承包地退出必須慎重對待。在立法體例上,應堅持土地承包權退出事由法定原則,同時厘定承包地收回"原則禁止與例外允許"二元模式,不允許當事人自由約定收回事由。在立法內容上,完善自愿交回和依法收回規則,承包地自愿交回在法權關系應表達為土地承包權的拋棄或轉讓,拋棄土地承包權須以喪失集體成員資格為前提,土地承包權轉讓給發包方以不超過剩余承包期限為原則,不影響農戶成員資格和再承包權,應成為主要退出方式。"依法收回"可分為身份性收回和非身份性收回,身份性收回包括因戶口遷移引起的收回和因承包方全家消亡絕戶而收回,非身份性收回又分為因承包地滅失、承包地被征收而收回。為保障土地承包關系"大穩定、小調整"的格局,構建承包地退出制度的法定事由和程序具有重要意義。

    發文機構:武漢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三權分置土地承包權消滅承包地收回承包地交回Three Rights Divisionreduction of right to land contract managementresumption of contracted landreturn of contracted land

    分類號: D91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學][政治法律—法學]

    注:學術社僅提供期刊論文索引,查看正文請前往相應的收錄平臺查閱
    相關文章
    性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