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高建勛,高明俊
摘要:持久性有機污染物(POPs)對環境和人類危害極大,在國際層面主要通過《斯德哥爾摩公約》對其進行規制。中國作為公約的締約國,存在POPs管理法律體系不完善、POPs排放標準制度不健全、污染損害追責賠償制度缺位等不足。比較而言,發達國家建立了較為完備的POPs減排制度,取得了較好效果。為此,需要探尋中國履約減排的法律制度缺陷的原因,借鑒國外相關立法和制度實踐的優點,以便建立和健全履約協調減排機制、POPs排放標準制度和POPs污染責任保險制度等,這既是對《斯德哥爾摩公約》的踐約行為,也可為中國日益嚴重的持久性有機物污染的治理提供有力的保障。
發文機構:福州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斯德哥爾摩公約》中國POPS協調減排責任保險
分類號: D922.6[政治法律—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政治法律—法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