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武中哲,韓清懷
摘要:改革開放以來,農民物質生活得到較大程度的改善,但是農村社會卻進入空心化、原子化的狀態,許多村莊社會秩序混亂,村組織管理失效,村莊自然環境遭受破壞,失地農民權利難以得到保障。出現這種狀況的根本原因在于改革過程中農村社會公共性的缺失。公共性在農村社會中經歷了一個歷史變遷的過程,以土地為基本生產要素的生產力發展要求決定著農村社會組織制度,從而也決定著公共性的走向。集體經濟和土地增值收益是當下重建農村社會公共性的重要方面,而這些需要與農村社會相契合的法律和制度做保障。
發文機構:山東財經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農村社會公共性農地流轉社會治理法律制度
分類號: C912.82[經濟管理][社會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