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華中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 2015年第3期102-110,共9頁

    美國土壤污染損害訴訟中公司的責任邊界研究

    作者:翁孫哲,張福強

    摘要:土壤污染問題已經成為影響我國可持續發展的一個重要的制約因素,母公司和資產并購方的環境責任邊界的確認,是未來我國土壤污染治理中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土壤污染治理問題,在美國也是一個重要議題,文章分析了美國在這一問題上的具體實踐。對于污染土地的法律責任,《超級基金法》規定了寬泛的主體,但對于母公司和資產并購方的環境責任,《超級基金法》本身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為解決上述問題,聯邦上訴法院在司法實踐中發揮著積極作用,但是法院適用法律依據和標準存在不一致。在適用法律上,有采用州法,也有采用聯邦普通法;在適用標準上,對于母公司責任,美國最高法院在美國訴貝斯特福德案中做出了明確規定;對于收購方的環境責任有采用簡單連續規則,也有采用實質連續規則。這種不一致影響了法律的確定性,影響了《超級基金法》的實施效果。美國的實踐可以對我國提供借鑒:平衡環境保護和鼓勵商事交易的利益,明確企業環境責任的邊界,提高法律的確定性,加強資產并購交易中的環境風險評估。

    發文機構:復旦大學法學院 浙江警察學院法律系 浙江警察學院招生辦

    關鍵詞:超級基金法母公司責任收購方責任簡單連續規則實質連續規則CERCLAcorporation's liabilitysuccessor's liabilitymere continuity doctrinesub-stantial continuity doctrine

    分類號: F301.2[經濟管理—產業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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