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袁青川
摘要:《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條款做了進一步的規定,規定了試用期限,同時也規定了試用期內的最低工資。為了明確該試用期條款對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的決策影響,從"逆向選擇"規制的角度,采用拉齊爾的"自我選擇"理論模型,并結合Wat-kins序列博弈關系中的"Q-學習關系"理論,分別分析了試用期期限以及試用期最低工資對企業的人才甄選、試用期工資制定以及轉正后工資設置等決策的影響。通過分析,得到以下結論: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試用期期限延長,企業傾向于降低蒙混過關的概率,提高試用期期間的工資,降低轉正后的工資;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提高試用期的法律工資支付,會傾向于使企業的甄選成本上升,轉正后的工資降低。并得出關于試用期立法的幾點啟示。
發文機構:中國人民大學勞動人事學院 石河子大學商學院
關鍵詞:《勞動合同法》試用期逆向選擇人力資源管理自我選擇labor contract law; probationary period; adverse selection; human resources management; self-selection
分類號: F272[經濟管理—企業管理][經濟管理—國民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