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長健,史東偉
摘要:對于基因污染損害的救濟主要是通過民事救濟和行政救濟2種形式來實現,把基因污染侵權行為所產生的損害視為社會損害,通過責任保險、行政補償等損害填補制度,由社會承擔和消化此種不利后果,其效益要遠遠大于由侵權人或受害人獨自負擔。此外,實現基因污染的社會化救濟和污染損害賠償基金制度也是基因污染損害責任社會化機制的一種重要形式。
發文機構:華中農業大學文法學院
關鍵詞:基因污染損害基因污染侵權社會化救濟責任保險損害賠償基金genetic pollution damagegenetic pollution infringementsocialized remedyliability insurancedamage compensation fund
分類號: D922.182.3[政治法律—憲法學與行政法學][政治法律—法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