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翟巍
摘要:行政限定型經濟壟斷行為屬于行政壟斷行為與經濟壟斷行為相互嵌合的混合型壟斷行為,它由行政權力濫用因素與經濟權利濫用因素加總匯合而成。由于現行反壟斷法律制度并未包含厘定該種壟斷行為法律責任的專門性法律條款,這導致在執法與司法實踐中涉及行政限定型經濟壟斷行為的法律規制結果缺乏公正性與統一性。為了扭轉這一境況,全國人大常委會有必要借鑒域外先進模式,通過修訂《反壟斷法》方式,對行政限定型經濟壟斷行為的法律責任進行類型化區分,并明晰統合型豁免標準所涉及的法益類型與內部構造。
發文機構: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
關鍵詞:反壟斷規制行政限定型經濟壟斷行為行政壟斷行為經濟壟斷行為修訂《反壟斷法》Anti-monopoly regulationAdministrative-limited economic monopoly behaviorAdministrative monopoly behaviorEconomic monopoly behaviorRevision of the anti-monopoly law
分類號: D92[政治法律—法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