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許光耀
摘要:一直以來,知識產權拒絕許可行為是否夠構成支配地位濫用在反壟斷法理論和實踐上都是一個較為復雜的問題,歐盟在這一領域走在了前列。通過Magill案、Bronner和IMS案,歐洲法院基本明確了知識產權拒絕許可行為構成支配地位濫用的認定條件,即如果拒絕的標的是一般產品與服務,使用Bronner案的三要件,如果所拒絕的一項知識產權,則需多滿足一個"新產品"要件。在微軟案中,歐洲法院完善了之前判例中的分析方法,提出了認定知識產權拒絕許可行為構成支配地位濫用的"缺少有活力的競爭、消除有效競爭、阻礙新產品、缺少合理理由"四要件,其操作路徑基本定型。我國在借鑒歐盟經驗時,應擺脫其要件模式的束縛,而沿用支配地位濫用行為的一般分析方法與步驟。
發文機構:南開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反壟斷法知識產權拒絕交易市場支配地位排斥競爭Antimonopoly lawIntellectual PropertyRefuse to tradeMarket DominanceRepulse Competition
分類號: F270.7[經濟管理—企業管理][經濟管理—國民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