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鄭和園
摘要:自我審查是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核心機制,是賦予政策制定機關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范圍內有選擇余地的一項處置權,其本質是自由裁量權,需要實現"放"與"收"的平衡。自我審查的行為邏輯在于保障審查效果獨立性基礎上,兼容自身內部規則和行政倫理,整合已有制度體系,使政策措施滿足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總體要求,主動消除行政性壟斷動機并實現自我遏制。當前自我審查模式缺少明確的實施路徑,需從組織機構、審查標準、審查程序、制度整合等方面予以完善。
發文機構:安徽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公平競爭審查自我審查行政性壟斷自由裁量權
分類號: F713.8[經濟管理—廣告][經濟管理—產業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