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徐為民
摘要:在政府定價實行"準許成本+合理收益"的制度下,成本成為合理定價的關鍵。現行主要依據企業實際成本確定準許成本的成本監審規則對促進企業主動降低成本的激勵不足。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標桿成本的原則性指導意見,需要進一步研究探索可操作性。政府定價成本應用標準成本才能實現激勵先進和鞭策落后的目標,鼓勵企業主動降本增效,促進產業發展,同時也提高了政府定價的科學合理性和透明度。在應用標準成本的標準制定、差異分析和差異處理的三個階段過程中,應充分考慮復雜情況和難度。在標準成本基礎上才能進一步確定標桿成本。
發文機構: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成本調查中心
關鍵詞:成本監審降低成本應用標準成本Cost supervisionCost reductionApplication of standard cost
分類號: F726.2[經濟管理—產業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