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董妍
摘要:國際上對人類遺傳資源的界定分為兩種類型,但其保護制度殊途同歸。政府和私主體在該領域規制中都發揮重要作用,協議是私主體規制中必不可少的內容。相對于政府,私主體一方面是被規制對象,另一方面又通過各種行為迫使政府調整規則。人類遺傳資源領域中的規制規則包含法與指導原則、標準。人類遺傳資源的規制應當走向合作治理,充分發揮公權力、私主體的積極作用,同時法院也應當積極對行政機關作出行政決策的程序進行合法性審查。
發文機構:天津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人類遺傳資源風險規制規制主體規制規則合作治理human genetic resourcesrisk regulationregulatory subjectregulatory rulescooperative gover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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