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閻竣,陳傳波
摘要:本文基于四個試點縣的調研發現,普通農戶(承包方)并不是因為還不了貸款而失去土地經營權,而是土地經營權先被規模化流轉后,再被新型經營主體(受讓方)用于融資擔保;但流入的土地經營權因僅支付一年租金而擔保價值極低,必須附加其他抵押擔保條件;可擔保機構比銀行缺乏基層網絡和風控能力,以土地經營權反擔保時,和銀行面臨同樣的擔保價值低和處置難的困境,并增加了融資成本。應完善承包戶的知情同意和租金保障機制,顯著降低承包方和一次性支付多年租金的受讓方的土地經營權擔保融資利率,以長期低息貸款鼓勵耕地持續改良和基礎設施建設,不斷提升土地產出率。
發文機構: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會計學院 中國人民大學農業與農村發展學院
關鍵詞:承包地土地經營權融資擔保新型經營主體銀行貸款Contracted landLand management rightFinancing guaranteeNew business entityBank loan
分類號: F83[經濟管理—金融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