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曙光
摘要:本文試圖以“契約-產權視角”對新中國60年農民合作組織的歷史演進給出系統的內部邏輯一致的經濟學解釋。本文對解釋農業合作化績效的“退出權假說”和“激勵不足假說”進行了理論拓展和深化,認為退出權實施的前提是契約締結過程中締約雙方平等的締約關系和合作社成員受到完整保障的財產權利。基于對近30年農民合作組織的約束條件和稟賦特征的分析,本文從“契約-產權視角”分析了新型農民合作組織的制度特征和發展趨勢,尤其對公司領辦型合作社的產生根源給出了經濟學解釋。
發文機構:北京大學經濟學院
關鍵詞:契約產權農民合作社組織演進公司領辦型合作社
分類號: F321.4[經濟管理—產業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