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劉駿
摘要:小額貸款公司制度為小額貸款公司預設了支農的普惠金融功能,但網點分布偏離農村、資金支農率低的現狀表明理想與現實存有較大差距,偏移支農目標的傾向較為明顯。小額貸款公司作為國家放開民間資本金融管制的"擬制產品",實際肩負了收編民間金融與實現普惠金融的雙重目標,相關目標能否實現取決于制度內容與制度目標的匹配程度。然而初創階段的小額貸款公司制度僅有規范民間金融之實質卻無激勵普惠金融之內核,尤其是過于強調支農義務設定而忽視發展權利安排,違背了金融制度應有的激勵結構要求,成為小額貸款公司支農異化的現實根源。對此,將來在小額貸款公司制度設計上可選用以下兩種方案:一是考慮到小額貸款公司本身缺乏支農意愿,通過剝離既有的強制性支農義務而將其改造成一個單純規范民間金融的可選擇方案;二是針對支農的激勵不足問題,借助利益誘導型的行為激勵促使小額貸款公司演變成商業性的普惠金融供給者。
發文機構: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
關鍵詞:小額貸款公司支農異化激勵機制民間金融普惠金融A small loan companiesThe functional alienation to support agricultureIncentive mechanismFolk financeInclusive finance
分類號: F83[經濟管理—金融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