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趙鯤,肖衛東
摘要:本文以CGL公司、HS公司為例,對工商企業農產品原料基地建設方式的契約選擇進行了案例分析和制度經濟解釋。研究發現,工商企業是否租地進入種植環節是基于節約成本的理性選擇;在資產專用性強的農產品生產領域,工商企業租地經營具有合理性,農戶契約履約率高低會導致企業租地經營邊界的動態變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中介作用能夠影響企業的租地決策;同一企業同時采用訂單基地和自建基地方式獲得原料是現實有效的選擇。因此,本文認為要客觀對待工商企業租賃農戶承包地建設原料基地;把案例培訓作為加強工商企業租賃農戶承包地準入監管的重要內容;大力培育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等新型經營主體;努力改善農產品契約有效履行的外部環境。
發文機構:農業農村部政策與改革司 山東師范大學公共管理學院
關鍵詞:資產專用性契約選擇訂單基地自建基地Asset specificityContract choiceOrder baseSelf-establish base
分類號: F326.5[經濟管理—產業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