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劉恒科
摘要:從改革政策和試點實踐來看,宅基地流轉沿著農戶自決和集體主導的雙重路徑展開。農戶流轉農房引致宅基地使用權流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外的社會主體因農房轉讓或者抵押而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同時取得宅基地法定租賃權;如果農房流轉作為經營性用途的,理應由農民集體為農房受讓人設定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在集體主導宅基地流轉場合,農戶實現戶有所居,社會主體通過集體出讓取得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流轉的制度設計,需要通過集體權能充實和成員資格認定,落實集體土地所有權,保障農戶居住資格利益;社會主體取得的宅基地權利應因宅基地流轉路徑的不同,而類型化構造為宅基地法定租賃權和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
發文機構:太原師范學院法律系
關鍵詞:宅基地流轉集體土地所有權宅基地使用權宅基地法定租賃權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Transfer of rural homesteadFamers’ collective land ownershipHousehold right to use house sitesLegal lease right of rural homesteadRight to manage collective construction land
分類號: F321.1[經濟管理—產業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