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譚貴華,吳大華
摘要:結合我國2018年修訂的《農村土地承包法》有關承包地經營權抵押、流轉的制度安排,承包地經營權抵押權實現在很大程度上無法適用我國現行物權法規定的折價、拍賣、變賣等方式,更多時候需要采取創新的實現方式。可以將出租(轉包)、入股等流轉方式和托管確立為承包地經營權抵押權實現的創新方式。在承包地經營權抵押專門立法中,借助農村土地制度的概念體系來構造承包地經營權抵押權實現方式的相應規則,是一種較為可取的做法。
發文機構:西南政法大學中國農村經濟法制創新研究中心 貴州省社會科學院
關鍵詞:承包地經營權土地經營權抵押抵押權實現“三權”分置Management right of rural contracted landMortgage of land management rightRealization of the mortgage“Separation of three rights”
分類號: F321.1[經濟管理—產業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