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黃健雄,郭澤喆
摘要:"三權分置"思想發端于承包地,而后針對宅基地闡發,體現出在農村集體土地制度全局改革中的理論兼容和制度彈性。當前,"三權分置"研究呈現塊狀化特點,有必要開啟全景視角,審視和應對推行"三權分置"可能遇到的普遍性問題。為此,可在自物權和他物權二分的基礎上,將農村集體土地權利體系再解構為所有權、使用權(用益權)、擔保權三個層次,結合對承包地、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三類主要農村集體土地特殊性的分析,提煉能夠反映、重構和化簡農村集體土地生產關系復雜性的立法思路。具體而言,所有權是原權利,農村集體土地的次級權利和各項權能均由其衍生。作為次級權利,使用權的實現包括初次分配和復次流轉兩種形態。擔保權是次級權利的延伸,其存在基礎是使用權的可流轉性。立法遠景中,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人的"代理人"均應逐漸過渡為一元化,國家應克制對所有權的僭越以及壟斷同類土地市場的沖動,方能使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制度名實相副。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立法和實踐經驗表明,復次流轉制度設計的關鍵在于去身份化和對價化;通過物權化方式保護復次流轉取得的權利是可行路徑,使用權流轉的行政管制逐步退出是大勢所趨。若以強化農村集體土地的擔保屬性為立法意旨,則其復次流轉取得權利的物權化立法方向務必堅持,今后立法的關鍵在于創設符合規律的、科學的擔保權利實現方式。
發文機構:廈門大學法學院 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
關鍵詞:“三權分置”農村集體土地宅基地集體土地流轉權利物權化"Division of three rights"Rural collective landRural homesteadContracted farm landLand financing guaranteeCollective construction landLand management rightFarmland financing guaranteeFarmland circulationTransformation to right in rem
分類號: D92[政治法律—法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