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祝之舟
摘要:新《農村土地承包法》貫徹三權分置政策,重構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體制度、權能體系和流轉體系,并強化了該權利的穩定性。修正后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身份屬性和保障功能得以固化,并在某種程度上具有了自物權或所有權的性質,成為家庭承包制下集體土地所有權實現的重要機制。隨著與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內在關聯的提升,土地承包經營權在新法上晉級為物權性土地經營權的母權。適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功能轉向和屬性變化,正在制定的民法典物權編應當進行科學的回應,一方面鞏固農村土地承包法的修法成果,另一方面彌補其修法之不足。
發文機構:內蒙古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土地承包經營權功能轉向體系定位法典保障Right of operating of land-contractingFunction diversionSystem orientationLegal guarantee
分類號: F32[經濟管理—產業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