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姜紅利
摘要:農村集體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適宜的對象是集體經營性財產,不宜作為農村集體產權改革的統一路徑。統一的產權運行路徑,難以兼顧集體財產的資源保障與財產增值功能,無法有效平衡公平與效益價值。將集體財產劃分為集體資源性、經營性和非經營性三種類型,并對不同財產構建側重點不同的實現路徑和具體機制是農民集體所有權實現的基本理念。這一分類推進理念既與國家強制性變遷方向一致,也是由農民集體所有權客體的復雜性所決定。集體資源性財產要完善承包經營制度,集體經營性財產要探索產權量化、統一經營的組織結構,集體非經營性財產則要構建協同治理的運行機制。
發文機構: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農民集體所有權分類推進集體經營性財產集體資源性財產集體非經營性財產Collective ownership of farmersDifferently and accordingly advancementCollectiveresource propertyCollective operating propertyCollective non-operating property
分類號: F321.1[經濟管理—產業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