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趙新龍
摘要:本文研究表明,司法機關對股份量化糾紛的總體立場比較消極,集體成員維權失敗具有普遍性,其中最為突出的爭議焦點是糾紛可訴性、成員資格認定、方案效力審查和股份量化依據等問題。從裁判理據看,集體成員自治原則是法院處理此類糾紛的核心理據,實際上并不能為案件處理提供有效的規則指引,對該原則的誤讀誤用是司法立場出現認知偏差的主要根源。要解決司法對股份量化糾紛應否介入及如何介入的問題,必須遵循團體法邏輯重構其司法范式,即以團體法屬性為股份量化改革的私法語境,以股份量化行為的法律性質為主要理據,重點是按照效力規則審查方案效力并據以裁判個案。
發文機構:安徽財經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農村集體資產股份量化改革裁判文書司法范式Rural collective assetsQuantitative reform of sharesJudicial documentsJudicial paradigm
分類號: F302.6[經濟管理—產業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