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馬彥麗
摘要:在發展農地股份合作社的過程中,政府始終將建立合作社與農民的風險共擔和利益共享機制作為重要課題,“固定收益+浮動分紅”式的分成契約成為合作社的核心制度安排。然而,實踐中,農地股份合作社的分成契約被固定租金契約廣泛替代,引發對農地股份合作社制度有效性的爭論。本文從兩個層面討論農地股份合作社的租金契約安排:一是在土地出租人與承租人作為自然人的層面上,基于張五常和巴澤爾的交易成本分析框架,認為在當今中國農業生產約束條件下,由于政府投資土地改良、貨幣地租普及、技術進步和農業保險的發展以及有效控制契約中的相關屬性,使農地股份合作社的固定契約成為優于分成契約的制度安排;二是在完善合作社治理結構的層面上,考慮大量兼業小農參股合作社以及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政策,認為由于集體行動的邏輯、農戶土地承包權不完整以及合作社的經營管理權缺乏競爭市場,完善合作社治理結構的可能性很小。農地股份合作社應當放棄不切實際的功能定位,優先選擇固定租金契約,并把服務內容限定在保障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保障租地契約執行、管護農地資源等方面。
發文機構:河北經貿大學農民合作社研究中心
關鍵詞:農地股份合作社固定契約分成契約農業共營制Farmland shareholding cooperativesFixed contractSharing contractAgriculture com-mon management system
分類號: F325[經濟管理—產業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