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高海
摘要:農墾是推進中國特色新型農業現代化的重要力量。農墾國有農用地使用權是介于國有農用地所有權與職工國有農用地承包租賃權的中間權利,其性質影響著職工國有農用地承包租賃權的定性。基于2015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農墾改革發展的意見》確定的法政策,農墾國有農用地使用權宜定性為用益物權。民法典物權編既應推進農墾國有農用地使用權從劃撥取得方式向出讓、作價出資、授權經營等有償取得方式轉化,又應充實其處分權能、明確其期限限定和登記效力,還應完善其物權法定的具體方式。由此,為職工國有農用地承包租賃權的定性乃至農墾國有農用地雙層使用權權利體系的系統構造奠定堅實基礎。
發文機構:安徽財經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農墾國有農場國有農用地使用權用益物權民法典物權編Agriculture reclamationState-owned farmsRight to use state-owned agricultural landUsufruct rightCompilation of real rights in the civil code
分類號: F324.1[經濟管理—產業經濟]F3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