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仇葉
摘要:當前我國集體資產管理體制的改革越來越傾向于市場化的改革路徑,即通過股份制改革確立公司化的法人治理結構。珠三角的經驗表明,法人治理結構在應用于集體資產管理時,不僅無法完全消除代理人的尋租困境,而且容易導致股份合作社的組織異化,使集體經濟組織逐漸變為股民進行政治尋租的謀利型組織。資產屬性對資產管理制度的選擇具有重要影響,我國的集體資產屬于具有再分配屬性的公有資產,集體資產管理以協調這一再分配關系為核心內涵。市場化的法人治理結構無法適應集體資產管理的需求,應當以治理結構的改革替代產權改革,建立在行政原則指導下的民主化資產管理模式。
發文機構:華中科技大學中國鄉村治理研究中心
關鍵詞:集體資產管理股份制改革法人治理結構再分配經濟Collective asset managementShareholding reformCorporate governance structureRedistribution economy
分類號: F321.3[經濟管理—產業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