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趙新龍
摘要:由于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性質的司法認知存在偏誤,法官認定章程爭議條款效力時缺乏明確的裁判路徑。自治說和契約說是當前學術界的主要觀點,但因固守靜態的法律觀而各有其質的缺陷,不能準確揭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之性質。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的制定或修改均采用決議為之,其法律性質應當界定為決議行為。決議說為章程效力糾紛提供了明確的裁判理據,其效力形態包括有效形態和效力瑕疵形態,具體認定應當適用成員權平等規則、表決意思真實規則、民主議定程序規則和不抵觸規則。
發文機構:安徽財經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法律性質決議效力規則Peasant collective constitutionAutonomous theoryContract theoryAct of resolutionCognizance of effectiveness
分類號: F302.6[經濟管理—產業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