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高海
摘要:以惠顧返還為主的盈余分配原則為基礎,既可以梳理2017年《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改進,又可以揭示其尚需進一步完善之處。《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在強化合作社惠顧返還為主的盈余分配原則、新增聯合社規則并堅持合作社原則、放大農民專業合作社特別法人之特殊性的表現等方面改進較為突出,但因其未區分成員出資與非成員出資的不同類型并進行差別制度設計、允許法律性質不確定的土地經營權與林權出資且"固定保底收入+浮動分紅"配套規則的缺失,對遵循合作社原則產生了一定負面影響,因而尚需進一步完善。在未來實施過程中,《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可以從實踐操作和地方立法兩個層面完善其不足。
發文機構:安徽財經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惠顧返還聯合社特別法人土地經營權Farmer specialized cooperative society lawReturn according to the patronageAssociated cooperativeSpecial legal personLand management right
分類號: F306.4[經濟管理—產業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