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趙新龍
摘要:決議糾紛是合作社治理糾紛的主要類型,其裁判關鍵是明確決議效力規則。新通過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對此存在明顯疏漏,司法實踐亦缺乏裁判依據,亟需構造決議效力規則。我國應當采取效力瑕疵形態的"三分法"模式,并根據相應的構成要件明確具體適用情形。進而,可以從形成規則、瑕疵規則、拘束力規則和救濟規則等方面出臺司法解釋或通過合作社章程明確有關決議效力規則;法院按照正當性、必要性和實效性的標準采取有限干預原則,并運用社員權利平等規則、意思表示真實規則、正當程序規則和不違反強制性規定規則具體認定合作社決議的效力。
發文機構:安徽財經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合作社決議效力效力瑕疵形態構成要件效力認定Cooperative resolutionsDefective form of validityConstitutive requirementsDetermination of the validity
分類號: F306.4[經濟管理—產業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