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姜紅利,宋宗宇
摘要:為了解決農民集體對外行使集體所有權難題,地方實踐和學界探索出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農民集體等同并進行法人化構造、將農民集體作為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并以土地用益物權出資成立法人等路徑。但是,這些做法存在集體土地所有權被流轉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被虛化的危險,應當明確農民集體是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唯一主體.不宜對其進行法人化改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作為特別法人,其特別之處在于其法人屬性的動態性與靈活性。前者基于獨立經營對外代表農民集體行使集體所有權,其具體法人類型可以分地域分時期靈活選擇:后者基于對內管理服務代表集體行使集體所有權,其法人屬性依其履行職能需要而確定。
發文機構:重慶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農民集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農民集體所有權行使特別法人Rural Collective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Villagers' Autonomous Organiza-tionExercise of Collective OwnershipSpecial Legal Person
分類號: F321.1[經濟管理—產業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