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農業經濟問題 · 2017年第11期14-22,共9頁

    合作社與集體經濟組織兩者關系亟須厘清——以我國《憲法》的完善為中心

    作者:劉觀來

    摘要:合作社與集體經濟組織是兩類性質互不相同的經濟組織。兩者不容混淆,也不易混淆。我國現行《憲法》在規范兩者關系方面有待繼續完善,未來修正后的《憲法》應在厘清合作社與集體經濟組織兩者關系的基礎上,針對合作社,不僅作出單獨規定,而且作出保護性規定。如此,有利于促進農民合作社健康快速發展,進而推動農村經濟社會發展。

    發文機構:安徽科技學院人文學院

    關鍵詞:合作社集體經濟組織組織界分憲法完善

    分類號: F321.1[經濟管理—產業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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