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劉觀來
摘要:合作社與集體經濟組織是兩類性質互不相同的經濟組織。兩者不容混淆,也不易混淆。我國現行《憲法》在規范兩者關系方面有待繼續完善,未來修正后的《憲法》應在厘清合作社與集體經濟組織兩者關系的基礎上,針對合作社,不僅作出單獨規定,而且作出保護性規定。如此,有利于促進農民合作社健康快速發展,進而推動農村經濟社會發展。
發文機構:安徽科技學院人文學院
關鍵詞:合作社集體經濟組織組織界分憲法完善
分類號: F321.1[經濟管理—產業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