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姚文捷
摘要:本文將控制工業點源污染的排污權交易制度引入以生豬養殖業為典型的農業非點源污染控制中,在闡釋其應用機理之后,通過實地調研和回歸分析加以考察并確認其可行性。研究表明,生產形態的單一性、消納環境的排他性、污染處理的效益性決定了生豬養殖排污權交易可由傳統的環境容量再分配轉化為生產規模再分配,使得減排成本低的生產者不再以出售排污權,反而以購買規模權來提高效益。這一制度的可行性在于養殖戶自行處理污染存在規模經濟或規模報酬不變,即不存在規模不經濟。應從環境容量標準、交易運作模式、交易價格確定、公眾參與方式、配套措施保障等方面進行制度安排。
發文機構:浙江水利水電學院水文化與水資源經濟研究所
關鍵詞:生豬養殖排污權交易農業非點源污染規模經濟
分類號: F205[經濟管理—國民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