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靳相木
摘要:集體與國有土地的產權構造存在很大的不同,二者以什么路徑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實現“同權同價”有其客觀規律性。本文梳理了“同權同價”的方法論邏輯,提出“同權同價”問題研究需要從國有土地與集體土地的類比推論中擺脫出來。研究結果表明,“同權”問題屬于物權法上的科學問題,它有且只能指集體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在法律性質、物權種類和物權基本規格的同一。當越出物權法,進入公法層面,特別是當進入合同法的領域,“同權”的概念便蕩然無存;作為經濟學上的“同價”問題,其要義在于集體與國有土地遵循同樣的價格形成機制,而不可能指字面意義上的市場成交價相同或相近。
發文機構:浙江大學土地與國家發展研究院
關鍵詞:集體土地國有土地同權同價物權基本規格價格形成機制
分類號: F321.1[經濟管理—產業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