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管洪彥,孔祥智
摘要: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財產權規則植根于合作社法人品格。時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財產權是殘缺的法人財產權,合作社法人的責任制度是其法人財產權殘缺的再次展現。虛幻的法人獨立責任和真實的社員有限責任形成了鮮明對比,二者共同侵蝕了合作社法人的信用基礎以及交易安全。未來修法要秉持"堅持合作社法人個性品格和維護交易安全并舉"的修法理念。應該對合作社法人財產權、合作社成員對出資的財產權、合作社成員權之間的關系作出科學、清晰界定;應該強化確保合作社法人財產權充盈性與完整性方面的配套制度,應該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財產責任制度作出科學設計。
發文機構:山東政法學院民商法學院 中國人民大學農業與農村發展學院
關鍵詞: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財產權責任制度修法理念制度設計
分類號: F306.4[經濟管理—產業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