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農業經濟問題 · 2017年第4期4-13,共10頁

    合作社的本質規定性

    作者:秦愚,苗彤彤

    摘要:當合作社被作為一種企業制度時,其本質規定性是企業剩余依據成員提供的某種非資本生產要素數量進行分配.合作社本質規定性對初始階段的合作社發展具有指導意義。本質規定性對于企業效率具有正面和負面兩種影響,在特定條件下本質規定性決定了合作社有可能成為有效率的經濟組織。通過農民合作社制度演變過程,本文探討了合作社如何在本質規定性基礎上進行制度創新。利用合作社本質規定性,本文辨析了國際合作社聯盟的相關規定、關于合作社本質規定性的現有觀點、中國多元化合作社理論、現實中帶有合作社字樣的農業組織等重要問題,進而認為目前中國農民合作社發展的理論與實踐急需進一步認識。

    發文機構:鄭州大學管理工程學院 河南財經政法大學人事處

    關鍵詞:合作社農民合作社本質規定性剩余分配特定生產要素

    分類號: F321.4[經濟管理—產業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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