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高海
摘要:《農民專業合作社法》面臨"規制漏洞"與"規制失靈"的制度困境,亟需以《農民合作社法》為名進行修訂。修法應在堅持合作社本質規定性、相機抉擇法律文本結構體例兩條思路的基礎上,既要從成員資格更新、優先股設置、聯合社規則設計、解散清算制度細化等方面完善一般合作社通用之具體制度,又要為土地(股份)合作社、合作社內部信用合作系統構建特殊合作社專用之特別規則。
發文機構:安徽財經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修改思路制度設計本質規定性文本結構體例
分類號: F306.4[經濟管理—產業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