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農業經濟問題 · 2016年第11期78-85,共8頁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需要大改嗎?——兼論名實之辨的意義與是否需要發展中國特色合作社理論

    作者:鄧衡山,徐志剛

    摘要:中國現實中的合作社普遍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簡稱《合作社法》)的規定。是理論滯后于現實、應發展有中國特色的合作社理論并修改法律?還是理論和法律本身沒有問題、是我們對理論的理解和法律及相關政策的實施出了問題?為了回答上述問題,本文從名實之辨的重要性談起,繼而從理論上論證合作社的本質規定并用一套基于隨機抽樣的大樣本調查數據考察了現實中合作社的性質,并討論《合作社法》是否需要修改以及怎么修改等問題。研究發現,(1)中國現實中的合作社幾乎都不具備"所有者與惠顧者同一"的本質規定,多是實質為公司、"市場模式"等的"組織";(2)《合作社法》體現了合作社"所有者與惠顧者同一"的本質規定,不宜修改《合作社法》以承認現實中合作社的多樣性;(3)《合作社法》強調對合作社進行物質支持弊大于利,應調整為加強制度建構。

    發文機構:福建農林大學經濟學院 南京農業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

    關鍵詞:合作社合作社法本質名實之辨法律修改

    分類號: F306.4[經濟管理—產業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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