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農業經濟問題 · 2016年第9期103-109,共7頁

    美國家庭農場的認定、組織制度及其啟示

    作者:高海

    摘要:美國認定家庭農場,強調主要經營者及與主要經營者有血緣、婚姻關系的人員擁有農場的主要所有權并要求農場收入達到一定標準,卻不要求家庭成員提供主要勞動力。美國家庭農場主綜合考量決策機制、責任是否有限、稅負輕重、財產轉讓難易以及能否吸引非家庭成員投資等因素,在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有限責任公司中選擇家庭農場的組織形式;而且美國對家庭農場是否公司化一直存在論爭,甚至存在反農場公司化立法。借鑒美國經驗,可為我國家庭農場認定標準的重構與發展機制的完善,乃至于工商資本下鄉經營農用地的規制提供有益啟示。

    發文機構:安徽財經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美國家庭農場認定標準組織制度反公司化農用地

    分類號: F324.1[經濟管理—產業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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