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孟飛
摘要:《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實施以來合作社獲得了快速發展。從發起人來看,農村大戶領辦合作社成為主要的組織形態,這是我國合作社發展的現實選擇。但農村大戶在領辦時也存在自身的利益訴求,會扭曲合作社的民主治理機制,使之成為個人的合作社,兼業小農被邊緣化。政府部門提供的扶持政策不是單純的“扶強扶大”,也不是單純的“扶弱扶小”,而是扶持“以強帶弱”和“以大帶小”。這實際上是通過政策補貼的形式鼓勵農村大戶領辦真正意義上的合作社,而兼業小農在這一過程中則是最大的受益者。因而,《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修改應當對農村大戶的法律地位作出明確的規定,并對其享有的社員權利作出特別的制度安排。
發文機構:上海工程技術大學管理學院
關鍵詞:農民專業合作社大戶領辦法律地位社員權利農業產業化
分類號: F306.4[經濟管理—產業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