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寧,陳利根,孫佑海
摘要:本文圍繞“如何才能使農地‘三權分置’是有效的”命題,從現代農業發展背景下農地產權結構細分對“三權分置”構成的約束及其組織治理的角度進行研究。結果發現,(1)在農業生產特點下。家庭經營的重要性使得需要除去人身屬性進而以財產權性質流動的農地使用權細分要求。對農地承包權和經營權的分置構成了分置結果上的兩難約束;(2)農業發展本身對農地處分權從流轉權到抵押權細分的內在要求。對農地承包權和經營權的分置也構成了方式選擇上的實質約束;(3)面對上述雙重約束,農地股份合作社是在治理上實現農地“三權分置”的有效組織途徑,同時也是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和促進農業產業化發展的重要路徑。啟示在于,在通過農地經營權流動與集中、建立和發展多種農業經營主體的同時,需要保障農戶家庭經營的主體地位.并加強與其他主體、新型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之間的合作共贏;同時,在當前農地抵押貸款機制的設計與探索中要注意到農地流轉對農地經營權抵押的影響會因流轉方式的不同而變化。在當前制度環境下,農地入股的物權流轉可能保障農地抵押權實現。如何更好建立與發展農地股份合作社是值得探索的一個重要方向。
發文機構:南京農業大學中國土地問題研究中心
關鍵詞:農地三權分置農地產權結構細分約束組織治理農地股份合作社
分類號: F321.1[經濟管理—產業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