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農業經濟問題 · 2015年第11期57-63,共7頁

    土地經營適度規模的確定研究——以河南省為例

    作者:張成玉

    摘要:土地經營規模過小或過大都無法滿足我國農業和社會發展需要,適度規模的確定需要有科學的依據。在適度規模的不同判斷標準中,城鎮在崗職工人均工資性收入是一個較為理想的比較指標,應用中需要考慮區域差異和動態性。本文依據該指標并結合河南省的數據計算出2013年河南省的適度規模為農村勞動力人均經營72畝,2023年為農村勞動力人均經營110畝。經濟越發達、城鎮在崗職工人均工資性收入越高的地方的農村勞動力人均適度經營規模就越大。由于受就業壓力影響,我國土地規模經營的形成過程需要很長時間,在此過程中政府既要有足夠耐心又要采取合理引導措施,尤其要保護糧農的利益。

    發文機構:洛陽師范學院商學院

    關鍵詞:土地經營適度規模土地流轉糧農利益收入水平

    分類號: F321.1[經濟管理—產業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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